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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說看社論的人佔閱報人的百分之二而已,也就是說,看報紙的人當中只有百分之二會去讀社論。我就屬於那百分之二的人。

        聯合報2011.09.17社論〈應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最高台灣共識〉,這是批評蔡英文的台灣共識。可是細讀之下,我發現一段很奇怪的議論:「『九二共識』中的『一中各表』,是遵行『一中各表』的憲法而來。憲法序文中『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之前提,即是『不獨』(但主權互不承認);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定之』,則是『不統』(治權互不否認)。這部《後增修條文憲法》,是李登輝主導及民進黨參與修訂的憲法,且民進黨曾據以執政八年;今蔡英文欲競選中華民國總統,竟想顛覆中華民國憲法,代以《台灣共識法》,寧非痴人說夢、異想天開?」
        這段文字奇怪之一是:為何「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之前提,即是「不獨」(但主權互不承認)?

        首先說明,文中提到的這一段文字並非憲法序文,而是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

        這個條文明明說中華民國追求「國家的統一」,也就是說「要統」,此與不獨何涉?既然追求統一,哪來的「主權互不承認」?所謂主權互不承認,意謂兩岸有兩個主權,兩個主權互不承認,這種想法即是獨,也就是掛著中華民國牌子的獨,簡稱獨台。事實上,主權有唯一性、排他性,兩岸不能有複數的主權,這是政治學的基本概念。可是,一個堂堂大報竟然暗中鼓吹獨台,寧非怪事?

        「要統」與「不獨」,不能畫上等號。不獨是起碼的,如果嘴巴喊不獨,卻不往統前進,這種不獨其實就是獨。也就是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所以,中華民國總統不能喊「不統」。兩者都是違憲的行為。

        奇怪之二是,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定之」,這個條文為何被解釋為「不統」(治權互不否認)?

        這個條文將中國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也就是說,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都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中華民國自訂兩區間的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可以用法律來約束,意思是中華民國自認中國有兩個治權。這種說法符合現實,在中國的土地上確實存在兩個政權(de facto)。這兩個治權是否互不否認,不取決於中華民國的自由地區,而要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沒有否認中華民國。所以,解釋為「治權互不否認」,是中華民國往自己臉上貼金。

       前述「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應解釋為追求統一,也就是「要統」,現在將第十一條解釋成「不統」,這顯然互相矛盾。這種故意扭曲,其實是為蓄意追求獨台而鋪路。

        總之,將憲法增修條文解釋成「主權互不承認」及「治權互不否認」,並進而申言是「不獨」、「不統」,這是唱和馬英九的「不統、不獨、不武」的說法。

        既然不統是違憲的,談到要統,難道要恢復以前反攻大陸的時代?當時這個口號大家當一回事,多年後覺得是政治騙術,或者是國際笑話。如果現在還談統一,是被對岸統,而不是去統對岸。是的,中華民國根本沒有能力用武力統一對岸。既然無法統一,是否就該轉方向追求獨立?不管反攻大陸或台獨都意味戰爭,以前由於台灣海峽的屏蔽,中共缺乏渡海工具,又有美軍的協防,反攻大陸相對的安全,喊喊無妨。但時遷勢轉,中共的軍力早已可以越海而來,加上美國承認一個中國政策,反對台獨,在這種情形下,台獨等於自殺。所以,台獨思想是會帶來禍害的,不是建國很爽,就想幹。台灣能做的是,必需承認自己是中國人,靠「中國人不打中國人」來避開戰爭,同時努力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權,用民主制度統一、改變大陸的專制制度。因為大陸的民主化,台灣才能長治久安。如果不此之圖,不僅表示對自己的民主制度沒有信心,而且「沒有遠慮,必有近憂」,妄圖替無良政客火中取粟,無異引禍上身,或者是草螟弄雞公。

        聯合報社論公然主張不統,這種報社在台灣居然還被稱為統派報紙。「統」派如此,流風所至,認同「兩岸是兩個國家」、「台灣人是台灣人,中國人是中國人」者,越來越多。這種現象,顯示台灣人缺乏智識,不僅大是大非混淆了,簡直可以說是失根了。所以,這樣的「統派」,還好意思大聲批評台獨?假如台獨是一百步,獨台則是五十步,如今是五十步笑百步,這何異於偽君子罵真小人?怪不得住在台灣島上的人越來越困惑:我是什麼人?連身分認同都出問題,這不是非常悲哀?

――黃哲真 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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