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是一條相當霸道的法律,簡單的說,就是超過持份一半以上,人數也超過一半,就可以對弱勢的少數人行使強制購買。例如每人三分之一,其中兩人聯手,即可把第三人的不動產賣掉,不必經他同意。

  由於法律霸道,一般若使用這一條,不甘心者往往會動刀動槍,引起強烈的糾紛。

  最近一年多來,我即為這問題困擾。假如對方偷偷的將土地售給建築公司,然後用土地法34條之1通知我有優先購買權,我怎可能十天內籌出二千多萬元?我若不買,建築公司即取得優先購買權,這個價格不必我同意。

        對這一法律我曾經苦思過,得不到破解之道,我找了幾位要好同學商量都認為無解。最後我只好請教台南的蔡文斌大律師,他聽完我的敘述後,笑笑說有辦法,並介紹一位有實務經驗的代書給我。

        這位代書確實高明,教我如何設定最高限額抵押。這種設定並不需要實際借錢,是空的。九月十九日我去地政機關提出申請設定,我的對方二十日將土地賣給建築公司,我二十二日辦好手續,他們二十七日寄來存證信函,真的行使土地法34條之1。好險!我笑了笑,地雷已經設好,要踏儘管來踏吧。

        對方高興了一個月,由於我沒去領取價金,對方預定十月二十日去法院提存,以便強制購買。提存前建築公司將最新的土地謄本申領出來,這才發現事情不好了,於是建築公司跟對方解約,收回訂金。然後他們氣急敗壞的找我談判,談判時兇兮兮的,說要告我。對方已經動用法律了,行不通還用法律威脅,這是什麼嘴臉,我不動氣,看他們有什麼把戲。

        不管怎樣,對於土地法34條之1確實有法律可以克制,設定最高限額抵押即可了。

――黃哲真 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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