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算不算三權分立國家?許多人自以為是。

         我的答案是:不算。

        因為這個憲法是五權憲法。這個憲法最大的毛病是,監察院剝奪了立法院的部分權力,使得立法院弱化了。弱化的立法院,必然造成行政權獨大。表面上好像行政院最大,事實上行政院也被架空,行政院長要面對立法院,可是權力歸到總統,行政院長成為總統的幕僚長,有責無權。總統不必面對立法院,替行政院長選擇部長等閣員,居於幕後發號施令,變成有權無責的怪獸。請問在「弱化的立法院」及「行政院也被架空」的情形下,三權分立的原則是否被破壞了?五權憲法的真相不過如此。

       朱維康文章中說:「世界上便形成二大集團,一個是奉行民主共和,另一個是行專制獨裁。」台灣從1949年的臨時條款起,以後修憲將它合法化,也就是說,迄今憲法的本質未變,從老蔣到馬都實行專制獨裁,請問中華民國應屬於哪一集團?

        想一想,台灣要不要三權分立?要不要丟掉所謂的五權憲法?要內閣制或總統制?而不是現在這種超級總統制、或幾近皇帝制的鬼制度。

――黃哲真 2008126

 

試談三權分立

朱維康/柏克萊

筆者本是一介販夫,從未學涉政治,來美後方領略到三權與及其分立功能之可貴。

三權者,立法、司法和行政是也。何謂之分立呢?即是前述三權各盡其責,但是互不干擾。立法之責,是依據多數民意而創制法律,以及依據多數民意而修訂法律(to amend)。司法之責,係實踐已創成之法律,以及實踐經過多數民意修訂(amended)之法律。行政之責,係拱衛社會之安寧,以及增進社會繁榮和人民康樂。上述三權,祗能謹守各該應有之本分,而且不得逾範越疇。

三權分立乃係美國憲法所指定之體制,亦是全世界文明進化之圭臬,可惜一黨獨大之國家,恆以三權分立為禁忌。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德國及列寧掌權下之蘇聯,均不識三權分立為何物,遂導致該兩國敗壞至解體,從而使西方諸國深深警惕,紛紛採取民主政治制度,建立三權分立之體制,並且認真履行。

自此,世界上便形成二大集團,一個是奉行民主共和,另一個是行專制獨裁。這兩個集團現在仍然在鉤心鬥角,至於誰勝誰敗,現已漸見端倪。

人類自私之陋習,每每導致黨同伐異,這個陋習,正是文明進化之絆腳石,應是被美國文明社會之所不容,然而這陋習之殘餘,欲除未盡,令人沮喪。

行政機關之官員,本來是行政首腦之肝膽,其職責應是糾正行政長官之紕漏,及匡正政令不逮。近來屢屢見到本地行政機關之官員,成群結隊,其言行直迫司法範疇,妨礙司法公正。遂使許多民眾直覺到此事是行政干預司法。更是不尊重多數民意所立之法律,極不適合文明進化之規律,更不符合美國憲法之精神。

筆者今以最虔誠之心態,呼籲各級公職人員,務必安分守己,善盡本身職責,切勿越俎代庖,則加州全民是幸,社會文明恢復光輝。

20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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