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大陸可行?

2011-03-17 中國時報孔傑榮專欄

     普通民眾應當在多大程度上參與審理刑事案件,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該受何等懲罰?抑或刑事司法並非兒戲,最好還是留給職業法官決斷?在包括香港在內的普通法法域,一個人若被指控犯罪,便有權接受由與之地位平等的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審判,這是被告做為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權利之一。美國最高法院曾在判決中寫到,「(陪審團制度)有其必要,一旦政府為消弭仇敵而無端提起刑事指控,或遇到對上級領導言聽計從的法官,此制度可以起到制衡作用,從而保護被告」。出於同樣的考量,歐洲大陸國家也建立各式各樣的制度,使並未受過正規法學教育的民眾代表參與審理刑事案件,和職業法官一道共同做出判決。

     誠然,無論英美普通法系的陪審團,還是由法官和非法律專家的一般民眾組成混合法庭的歐陸模式(所謂參審制),長期以來都受到不少批評,需要改進。很多國家尚未在刑事審判中採用任何形式的民眾參與。還有一些國家廢除了陪審團審判,或在實踐中嚴格限制其適用。例如,俄羅斯就為適用陪審團審判設置了諸多障礙,尤其在政治敏感性案件中。新加坡則是在時任總理李光耀對陪審團判決感到不滿後,廢除了這一制度。德國的混合式法庭,只處理有限類別的刑事案件;而美國人之所以能維持他們鍾愛的陪審團制度,是因為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得以通過認罪協商解決,根本無須審判。

     東北亞國家歷來認為,民眾大規模參與刑事司法過程,與其國家的政治法律文化相違背。但近些年來,由於希望增強公眾對司法的信心,這些國家開始對民眾參與的理念產生興趣。八年,南韓開始試行一個與眾不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此處的陪審團就定罪量刑得出的結論雖不具約束力,卻對法庭最終判決結果有重大影響。日本則從九年起,開始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讓三名法官和六名非法律專家的一般民眾組成的混合法庭來做出裁決。台灣自解嚴後,已數次考慮採納有關民眾參與的提案;近來司法院建議「人民觀審制」,由普通民眾做為「觀審員」,於審判中表示意見供法院參酌,但法官不受該意見拘束。這進而引發更多提議,主張普通民眾參與審判後給出的意見應當具約束力。

     中國大陸至少部分地區也受到民眾參與刑事司法趨勢的感染。七年末,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為支持推進社會「和諧」和「穩定」,再次強調解決爭議要通過「人民調解」及較不正式的法院程序。之後不久,河南這個擁有一億人口的大省,在行事風格強烈的高級法院院長張立勇的帶領下,在全省法院開展試行所謂「人民陪審團制度」。這與「人民陪審員制度」雖只一字之差,含義卻大不相同:後者是中國近半個世紀前引進蘇聯模式法律體系時,一起引入的,但各地執行狀況不一。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刑事案件一審中應用較為普遍,通常由一至兩名人民陪審員,與一至兩名法官一道組成三人合議庭,共同審理案件,決定定罪及量刑,在理論上與法官享有平等投票權。可惜,就像在蘇聯一樣,盡管政府不時會表示支持這個制度,人民陪審員還是不能獨立決策,本應有的「混合」優勢無從體現。張院長認為,他的「人民陪審團」不僅要比陪審員制度優越,同時,比起英美陪審團或歐陸的混合式法庭,更適合中國國情。

     河南省內眾多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甚至包括高級法院,都在試行「人民陪審團」,但適用程度有限,且多為刑事案件。被選中試行的案件大多為「敏感」、重要或棘手的、易對社會「和諧」和「穩定」產生影響,包括死刑案件。地方政府和黨委官員往往會參與案件挑選。一旦案件選定,法院會從規模龐大的「陪審員庫」中,隨機抽取「陪審員」。「陪審員」通常為七到九人,最多時可達十三人;地方政府官員負責從當地可靠的鄉鎮和城市居民中選取擬任陪審員「入庫」。被選任的陪審員通常來自案發地區。他們不具法律背景,並應當代表不同的職業、性別、年齡(二十三至七十歲)和民族。陪審員能否最終入選,需由法院負責政治工作的官員批准。

     陪審員參與庭審,在庭審結束後,向法庭提出他們對案件事實的看法及該如何量刑的建議。他們並不就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也不須做出全體一致決議。法庭(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有時三名合議庭成員中會有一至兩名人民陪審員)應當認真考慮陪審團的意見。如果法庭決定不接受陪審團意見,則應向他們說明理由。不過,這些理由屬於「內部」文件的範疇不會被寫入判決書中。

     由此可見,河南的「陪審團」(其他少數幾個省也正在試行此制度)僅發揮建議性作用,並不擁有決定權。在這方面,「人民陪審團」和南韓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以及台灣司法院最近提議的「人民觀審制」看來相似。張院長曾接受長篇採訪,反駁國內對他此項創新的一些批評;在採訪中他承認,「在一個缺乏陪審團傳統的國家,如果實行由民眾對案件事實的完全裁斷,實際上也是危險的」。可見,即便是精挑細選中的「群眾」,也不像被小心控制的法官那樣可靠。

     由於尚無實證研究,究竟中國刑事被告能否從試行的「人民陪審團」制度中獲得更多保護,從而改善他們在目前仍普遍應用的司法體制下的處境,還是一個未知數。不過,如去年河南省黨委在其官方網站宣稱,這看來確實是一個增強政府正當性的新舉措;它給予廣大群眾瞭解、參與、表達意見、及表面上監督司法制度的權利,從而營造出「司法民主」的表象。(作者孔傑榮 Jerome A. Cohen 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韓羽譯。)

 

James讀後感:

      請注意文中:「即便是精挑細選中的『群眾』,也不像被小心控制的法官那樣可靠」,意思是,中共連樣板陪審員都不願信任,他們只要控制好法官,即可專制獨裁。陪審制度不管多聽話,總是擔心有一天會失控。

      這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心態,一切都必須在控制中,什麼「一個人若被指控犯罪,便有權接受由與之地位平等的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審判,這是被告做為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權利之一。」幾千年的專制制度,人民被當成牛羊,政治是牧民,不是人民當家作主,中國迄今仍沒有公民的基本人權。

      陪審制最大優點是對政府能起制衡作用,台灣司法亂象,以前是行政權干預司法,現在是司法自己胡搞,造成法官獨裁,想用道德的提升,來追求司法改革,簡直是緣木求魚,所以,我一向贊成實施陪審制。

      對這個問題,台灣一直深陷藍綠的混戰中,很少人去注意。陪審團制,大陸可行?我認為台灣也應同樣問:陪審團制,台灣可行?

      東亞沒有陪審制的傳統,但日本、韓國已經起步了,連中國大陸都曾引進蘇俄式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雖然是樣板,當作是宣傳用的,比起台灣一動也不動的死水,表示台灣戒嚴的心態仍然存在,政府仍不願相信人民,仍不承認這是公民權之一。而人民也不知道向政府抗爭,落實公民基本權。

──黃哲真 20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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