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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制度該大檢修了

2011-05-29 中國時報  金孟華、林志潔

在《竊聽風暴》一片中,身為祕密警察的主角對課堂上的學生說:犯人如果無罪,在偵訊過程中,會越來越沉不住氣,他會咆嘯、暴怒,因為他受到不公平對待;相反的,犯人如果有罪,他會沉默、鎮靜或是痛哭流涕,因為他知道他在這被訊問的原因為何。他的結論是:要獲得事實的真相,就要透過連續不斷地重複訊問,然後觀察犯人的反應。電影中的訊問方法,是早年東德祕密警察的經驗法則。而在江國慶案中,我們發現當年的偵訊人員也用了一套經驗法則來進行訊問,他們將江國慶關禁閉、戴眼罩、播放受害人解剖錄影帶、裝神弄鬼,最終成功「突破心防」,使江國慶「自白」。

     隨著江國慶案的逐步釐清,我們要問:這些訊問技巧在今天的社會是否依舊存在?美國許多心理學家發現,美國警察主流的訊問方式,與過去大同小異。在一著名的案件中,嫌疑人是被害人鄰居,被警察「邀請」至警局協助辦案,並詢問誰可能是殺害鄰居的兇手。在嫌疑人提供足夠訊息後,警察再將矛頭指向他,認為他也有動機殺害他的鄰居。為證明自己的清白,嫌疑人同意接受測謊,但警察接著捏造測謊報告,告訴嫌疑人他並未通過測謊。在自信心不斷受到打擊後,嫌疑人透露出他平常有喝酒習慣,隨著警察的軟硬兼施,嫌疑人開始承認他平常跟他的鄰居的確有一些不愉快,但是他不認為這些不愉快會導致他在喝醉後殺害對方。最後警察祭出殺手鐧,欺騙他警方在被害人的身上找到嫌疑人的毛髮。至此,訊問已超過十六小時,嫌疑人再也無法確信自己沒有殺害他的鄰居,迷糊地寫下自白。這種例子並非例外,一份報告指出,在這種手腕下被訊問的人甚至有可能針對警察所提供的劇情「配合演出」,在腦中虛構犯罪細節。這些貌似真實的自白具有強大的證明力,因為自白內容的詳細程度超過想像,且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當我們評價他人的行止時,都會推定他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為,人們往往傾向忽略行為本身以外的環境要素。

     要避免發生這種錯誤的自白,首要之務便是嚴守我國刑事訴訟法裡的相關規定,包括非法定偵查主體或輔助機關不得訊問、詢問嫌疑人、訊問及詢問嫌疑人時,應全程錄音錄影,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手法訊問或詢問。美國學者也提出更細緻的措施,如限制訊問時間、在嫌疑人精神狀況不穩定時允許家人陪同、甚至允許專家來鑑定自白之自願性。

     另外,過去的不正訊問,往往僅停留在肢體上的暴力行為,但江國慶案應該讓我們反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定程度以上的精神壓迫,也屬於刑事訴訟法的不正訊問,所得之自白應加以排除。刑事案件的調查,物證必須優先於供述證據,自白的不確定性太高,也易使偵查人員為求得自白而對嫌疑人進行非法取供。更重要的是,被告在益於一般通常程序的軍事審判程序中,其人權與訴訟權利是否獲得確保,更應該藉由本次機會,被高度檢視和反省,不要讓軍事偵審成為人權的死角。

     江國慶案並非個案,而是整體刑事司法和偵查制度的問題,除應嚴懲當年不正取供的相關人員,更應促使社會重新檢討偵查實務,敦促第一線偵查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戒慎恐懼,貫徹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才對得起江國慶的犧牲。

     (金孟華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博士班學生,林志潔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James讀後感:

        江國慶案豈僅是不正訊問的問題?軍法官也一起協同作惡,亂判也是大問題。

        為何明顯的證據不足或瑕疵,法官不明不白的接受?不管是仰承上意或專業不足,都是制度上能讓一兩個人即能獨裁的判決。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東方仍死守相信法官的做法,頂多認為要加強法官的道德感。西方則認為讓人民的樸素正義來決定有罪與否,法官的任務是維持程序的公平,由陪審團判決是否有罪,有罪了再由法官決定刑期。如此可以避免法官的獨裁。

        台灣人是否痛定思痛,考慮西方已經行使了一兩千年的陪審制度?軍方的偵訊人員所以敢用「關禁閉、戴眼罩、播放受害人解剖錄影帶、裝神弄鬼」等的殘暴手段逼出所謂自白,不是明白軍法官會配合嗎?所以,偵查制度即使大檢修了,法官仍然一味相信自白,或者一味仰承上命,冤案怎能避免?

        改革司法,例如陪審團制度的引進,雖不能做到盡善盡美,但總比現在恐龍法官、剛愎自用法官、「聽命」法官、貪污法官、意識型態法官、糊塗法官等好一點。

―― 201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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